上海市二中院有一则判例关于“公有房屋承租权转让”判例,曹律师感觉有必要拿出来和大家分享
事情经过大概是:原告沈某某,万某有一套公房,被告罗某有套公房,原被告签署《公有房屋承租权转让协议》,约定罗某将其公房一部分的承租权转让给被告,转让的成交价格人民币120,000元。合同还约定,逾期付款的,按逾期应付款的0.3%支付违约金。后被告未按约付款,成诉。最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判令被告支付转让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曹律师在此想说明两点:
1:公有房屋承租权的转让系使用权的转让,和房屋买卖是有必然的区别,一二审法院把此诉讼归结于房屋买卖合同诉讼,实为不妥。公有房屋承租权转让的,必须经过公有房屋的所有人同意,承租人与案外人是不能直接签署协议并约定转让费用的。
2:本案中,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双方虽然签署公有房屋承租权转让协议,但实际上原被告之间是及于产权互换,即被告亦把自己承租的公房使用权转给了原告,不需要支付对价。互易合同是指不需要支付货币而直接交换标的物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合同,被告的抗辩当然有理由,只是苦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与原告间是互易合同关系而没有被法院采信。
公房纠纷一直是房产纠纷中的大户,原因就在于公房制度及其落后及我国的公房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曹律师提醒广大公房承租人与同住人,签订合同前认真论证法律风险,必要时请律师参与。
关键词:公有房屋承租权转让,承租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事情经过大概是:原告沈某某,万某有一套公房,被告罗某有套公房,原被告签署《公有房屋承租权转让协议》,约定罗某将其公房一部分的承租权转让给被告,转让的成交价格人民币120,000元。合同还约定,逾期付款的,按逾期应付款的0.3%支付违约金。后被告未按约付款,成诉。最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判令被告支付转让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曹律师在此想说明两点:
1:公有房屋承租权的转让系使用权的转让,和房屋买卖是有必然的区别,一二审法院把此诉讼归结于房屋买卖合同诉讼,实为不妥。公有房屋承租权转让的,必须经过公有房屋的所有人同意,承租人与案外人是不能直接签署协议并约定转让费用的。
2:本案中,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双方虽然签署公有房屋承租权转让协议,但实际上原被告之间是及于产权互换,即被告亦把自己承租的公房使用权转给了原告,不需要支付对价。互易合同是指不需要支付货币而直接交换标的物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合同,被告的抗辩当然有理由,只是苦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与原告间是互易合同关系而没有被法院采信。
公房纠纷一直是房产纠纷中的大户,原因就在于公房制度及其落后及我国的公房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曹律师提醒广大公房承租人与同住人,签订合同前认真论证法律风险,必要时请律师参与。
关键词:公有房屋承租权转让,承租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