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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屋质量纠纷,鉴定结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还是先从一则案例说起:
关键词:房屋质量纠纷,鉴定结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还是先从一则案例说起:
2003年12月3日,上海某开发有限公司(甲方、拆迁人)与原告(乙方、被拆迁人)签订《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乙方坐落在某地建筑面积231.49平方米的房屋拆迁,甲方应该支付给乙方的货币补偿款为314,110.19元、棚舍和其它附属物补偿款(含装潢及设施和镇补贴)为103,518.24元、搬家补助费4,629.80元、设备迁移费1,700元、过渡费22,223.04元。乙方自2003年12月22日前迁离原址的,甲方向乙方发放奖励费和镇补贴11,547.50元。个体工商户补贴6,000元。同等价值产权房调换地址为某苑二期,第×幢中右单元二室户101、102室,建筑面积均为82平方米,房价均为159,925.50元;一期第42幢中左单元602室,建筑面积为84平方米,总价为150,595.20元。该三套房屋就是某101、102室及56号602室房屋。2005年12月29日,原、被告就602室房屋签订进户结算表,经结算,原告尚欠被告房款70,548.92元。同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被告602室房屋房款70,548.92元,该笔费用在某苑二期进户时付清。当日,被告将602室房屋交付原告使用。2008年9月27日,被告曾诉至法院,要求原告支付602室房屋拖欠的房款70,548.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法院于2008年12月5日判决支持了被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已进入执行程序。
现原告起诉法院称2005年12月29日,原告因动迁,购买了被告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某602室房屋(以下简称“602室房屋”)。房屋交付后,2007年5月,原告发现房屋主卧室天花板有裂缝,向物业公司报修未果。之后原告请人来检查,又发现房屋主体结构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六楼大厅固梁东西落差达3公分左右,七楼承重墙东北角向东倾斜约5公分左右,七楼厨房间、楼梯顶上小房间有明显的渗水现象。发现上述问题后,原告要求被告维修,但被告一直推托,不予修复。被告作为开发商,理应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并支付房屋质量赔偿金15万元。
审理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委托了鉴定部门对房屋质量情况予以鉴定,鉴定的结果为:房屋质量虽有瑕疵,但不影响继续居住,且可以进行修复便可达到原告要求的质量要求。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判例被告承担修复责任。
曹律师看了判例后,觉得有两点可以拿出来与大家分享:
1:房屋质量问题有没有影响到房屋的根本居住?即原告可不可以要求被告换做其他房屋居住,如果房屋仅仅是质量瑕疵,可以修复的话,在保修期内,可以要求被告承担保修责任。原告当然是主张房屋的根本质量问题,但是法院依据权威机构的鉴定结论,没有认定房屋存在根本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不支持原告提出的15万元质量赔偿金。
2:法院的判决书也值得研究,“虽然原、被告之间就602室房屋未签订买卖合同,但结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就602室房屋已存在买卖关系”,本律师认为,法院错误的把一般商品房买卖和房屋拆迁安置混为一谈了,本案是基于原告与被告之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确定的产权换房而取得涉诉房屋的,根本不是基于买卖合同而取得房屋,原被告之间根本不需要另行再签订一份买卖合同,而只要依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即可判定原被告间的权利义务,而被告的维修义务是基于被告给原告的《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而确定的。没有必要把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写入判决书中。
而曹律师之所以把此篇文章放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里,完全是顺应法院的判决
而曹律师之所以把此篇文章放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里,完全是顺应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