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行政村改制遗留问题,原村委会的一处房产至今未进行分割。围绕着该房产的租赁权归属,租户之间上演了一场“拉锯战”,由此导致房屋租赁冲突不断,进而诉诸公堂。
近日,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判决,认定被告项城市水寨办事处公园社区居委会(2 0 1 2年孔营行政村村委会撤销后,分设长安、公园等7个社区居委会)和被告赵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判决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案争议的房屋返还给原告王某继续承租使用。
原告王某诉称,吴某与原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争议房屋已判决归原告使用,原告依法对争议房享有使用权。20 1 4年1月2 5日,公园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居委会主任孔某以公园社区居委会为出租人与赵某签订《租赁协议书》,既侵犯了原孔营行政村即现七个社区居委会的财产权,又侵犯了判决书判给原告的房屋使用权。
被告项城市水寨办事处公园社区居委会辩称,孔某未超越代理权限,公园社区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租赁权。孔营行政村划分为社区之前,孔某享有涉案房屋的代管权。孔营行政村划为社区以后,孔营行政村的七间门面房随代管人,一起由其所在的社区享有租赁权。涉案房屋是孔营行政村改制遗留问题,原告主张公园社区不具有租赁权,与原告诉请自相矛盾。公园社区享有合法租赁权,有权利把房屋出租给任何、人或单位。
公园社区居委会认为,公园社区与赵某签订的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的表示,协议合法有效,且赵某已占有使用。原告王某与孔营行政村的协议早已终止。王某早在2 0 0 9年就未再缴纳任何费用,双方的合同早已解除。本案中公园社区与赵某于2 0 1 4年签订的租赁协议书有双方的签字盖章,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二被告协议的签订时间是在终审判决下达之前,目前赵某已经占有使用,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承租人。涉案房屋的管理权、承租权由公园社区享有,与赵某签订的租赁协议真实有效,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某辩称,承租争议房屋时,多方打听该争议房屋原来是孔营行政村委员会的,现是水寨办事处公园社区居委会管理。签订租赁协议时并不知该房屋存在纠纷,—直认为这个房屋是公园社区的,也不认识原告王某。作为善意第三人,没和吴某恶意串通侵占该房屋,何况这个房屋不是原告的。因此,和公园社区居民委员签订租赁协议不违法,也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项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 9 9 8年1月1日,原告王某与孔营村委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涉案房屋,至2 0 0 3年1 2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王某每年按期向孔营村委会交纳租金。2007年7月1 5日,谢某将在该房屋经营的小吃店以2 5 0 0 0元的转让费转让给吴某,王某签字同意。
2010年1月1日,孔某以孔营村委会的名义与吴某的委托代理人签订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2 0 1 0年7月王某向吴某收取租金时,吴某以其与孔营村委会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为由拒交房屋租金,由此发生纠纷。
项城市人民法院认为,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确定原告王某继续有合法使用权。水寨办事处孔营行政村撤销后,水寨办事处未对孔营村委会财产进行分割,该案争议房屋所有权归7个社区居委会共同所有,公园社区居委会无证据证明孔营行政村撤销后取得了对本案争议房屋对外租赁的权利,公园社区居委会在未取得该房屋对外租赁权利时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该争议房屋出租属于无权处分,被告公园社区居委会与被告赵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被告公园社区居委会与被告赵某应,将该案争议房屋返还给原告王某使用。二被告所辩理由不充分,对其所辩意见不予采纳。为此,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