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重庆某房产公司与重庆某餐厅公司签订合同,将其所有的渝中区某大厦负一楼部分租赁给餐厅公司经营。后该房屋被法院判决过户,重庆某银行取得了所有权,并按照原租赁合同之约定向餐厅公司收取6年租金。2011年5月,银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遂以签订租赁合同时房屋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为由,起诉至渝中区人民法院,主张合同自始无效,要求返还原物。
合同法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且本案中讼争房屋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不久通过了消防验收,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2000年5月,重庆某房产公司与重庆某餐厅公司签订合同,将其所有的渝中区某大厦负一楼部分租赁给餐厅公司经营。后该房屋被法院判决过户,重庆某银行取得了所有权,并按照原租赁合同之约定向餐厅公司收取6年租金。2011年5月,银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遂以签订租赁合同时房屋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为由,起诉至渝中区人民法院,主张合同自始无效,要求返还原物。
合同法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且本案中讼争房屋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不久通过了消防验收,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