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 )未依法取得所有权证的;( 2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 )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 )权属有争议的;( 5 )属于违法建筑的;( 6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 )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 )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的;( 9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租赁双方一定要按此规定确认房屋是否具有以上情形,如具有的,在上述原因未消除之前,不得租赁。
如果土地使用权人办理了合法的报建手续,并且房屋已建成并经过验收合格,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的,房屋所有人在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前将房屋出租的,其租赁关系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