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案情介绍】
2012年10月份,经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介绍,张某看中了一处刚装修完的住房,并与房主李某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此房租赁给张某,租期3年,月租金1200元。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约定给付对方租金3600元及押金1000元,并于11月1日搬入租赁房屋。入住一周后,因室内空气呛人,致使张某的家人出现恶心、咳嗽、胸闷等症状,无法在室内正常生活。后经了解得知,上述症状是因为室内空气污染所致。张某向李某要求退租,但被拒绝。随后,我请检测部门对该房空气中甲醛、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浓度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甲醛浓度超标五至六倍以上,总挥发有机物浓度超标一倍以上。之后张某与家人搬出承租房屋,要求房主李某退还租金与押金,李某不同意,张某诉至法院。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出租人除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外,还应当保证所交付的租赁房处于能够为承租人正常使用的状态。
本案中,由于该房甲醛超标,致使张某不能正常使用租赁房。依照法律规定,该租赁房存在的环保缺陷构成严重瑕疵。《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此,无论张某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知道该瑕疵存在,都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李某退还租金和押金,同时李某应赔偿张某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但应指出的是,虽然李某未能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但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知对方出租的房屋不久前进行过装修,据此应适当免除李某的责任。